为您找到与海关的性质与职能是什么实用2篇 法律知识点相关的共200个结果:
海关是一国在沿海、边境或内地口岸设立的执行进出口监督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你对海关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海关的相关法律知识。
根据《海关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海关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可以行使以下权力:
1.检查权
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在海关监管区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检查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场所,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检查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货物。
2.查阅、复制权
查阅、复制进出境人员的证件,查阅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的有关资料。
3.查问权
查问违反《海关法》或相关法律法规的嫌疑人。
4.查验权
查验进出境货物、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
5.查询权
查询被稽查人在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
6.查询权
稽查企业进出境活动及进出口货物有关的账务、记账凭证、单证资料等。
7.扣留权
扣留违反《海关法》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及与之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它资料。扣留走私罪嫌疑人,时间一般不超过24小时,特殊情况可延长至48小时。
8.连续追缉权
对违抗海关监管逃逸的进出境运输工具或个人连续追至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将其带回处理。
9.行政处罚权
对尚未构成走私罪的违法当事人处以行政处罚。包括对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处以没收,对有走私行为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当事人处以罚款,对有违法情事的报关企业和报关员处以暂停或取消报关资格。
10.佩带和使用武器权
海关为履行职责,可以依法佩带武器,海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可使用武器。
1989年,海关总署、公安部联合发布《海关工作人员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根据该项规定,海关使用的武器包括轻型枪支、电警棍、手铐以及其他经批准可使用的武器和警械。使用范围为执行缉私任务时,使用对象为走私分子和走私嫌疑人。使用条件必须是在不能制服被追缉逃跑的走私团体或遭遇武装掩护走私,不能制止以暴力掠夺查扣的走私货物、物品和其他物品,以及以暴力抗拒检查、抢夺武器和警械、威胁海关工作人员生命安全非开枪不能自卫时。
11.强制执行权
是在有关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的前提下,为实现海关的有效行政管理,按照法定程序,采取法定的强制手段,迫使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海关的强制执行权包括强制扣税、强制履行海关处罚决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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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利益共存、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即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并将投资收益按基金投资者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的一种间接投资方式。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法律知识。
1.基金为中小投资者拓宽了投资渠道。
对中小投资者来说,存款或购买债券较为稳妥,但收益率较低;投资于股票可能获得较高收益,但风险较大。证券投资基金作为一种新型的投资工具,将众多投资者的小额资金汇集起来进行组合投资,由专家来管理和运作,经营稳定,收益可观,为中小投资者提供了较为理想的间接投资工具,大大拓宽了中小投资者的投资渠道。在美国,有50%左右的家庭投资于基金,基金占所有家庭资产的40%左右。因此可以说,基金已进入寻常百姓家,成为大众化的投资工具。
2.有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定与发展。
第一,基金的发展有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定,证券市场的稳定与否同市场的投资者结构密切相关。基金的出现和发展,能有效地改善证券市场的投资者结构。基金由专业投资者经营管理,其投资经验比较丰富,收集和分析信息的能力较强,投资行为相对理性,客观上能起到稳定市场的作用。同时,基金一般注重资本的长期增长,多采取长期的投资行为,较少在证券市场频繁进出,能减少证券市场的波动。第二,基金作为一种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的金融工具,它的出现和发展增加了证券市场的投资品种,扩大了证券市场的交易规模,起到了丰富和活跃证券市场的作用。随着基金的发展壮大,它已成为推动证券市场发展的重要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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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是该账户核算企业因销售商品、材料、提供劳务等,应向购货单位收取的款项。对于保理合同中的应收账款转让的法律性质是人们关心的。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保理合同里的应收账款的相关法律知识。
1、防止应收账款长期挂账:
企业赊销商品而产生的应收账款,本应及时收回。但购货单位为了长期占用应付货款,销售企业经销人员和财会人员为了从购货单位谋取利益,而共谋长期拖欠货款及运杂费,造成企业应收销货款长期挂账。
例如,某企业销售人员得知某购货单位拟购买100万元的化肥,但由于资金一时无法筹措,需拖延付款时间。销售人员与财会人员共谋后,决定向购货单位索取5万元使用费而延长收款,遂造成应收账款长期挂账,而5万元落入私人腰包。
2、防止人为调整应收账款,控制企业利润:a
在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的企业,坏账损失的计提应按年末应收账款余款乘以一定比例与坏账准备科目贷方余款作比较之后计算提取,有些企业在不改变应收账款余额的情况下,采取人为提高或压低提取坏账准备百分比的手法,多提或少提坏账准备,以调节当期利润。
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的企业,为了调节盈亏而虚增或虚减管理费用,除了采用提高或压低计提坏账准备金的比率外,还采取调增或调减应收账款数额的手法,多提或少提坏账准备金。
例如,某企业当年效益非常好,但企业领导为了给明年的任务打伏笔,便人为地虚增年未应收账款余额,多提取坏账准备金,多计管理费用;压低本年利润。相反,有些企业领导为了加官进爵,搞浮夸,虚减年末应收账款余额,少提取坏账准备金,少计管理费用,调高本年利润。
3、防止利用应收账款,私设小金库: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企业间可以互相拆借资金,但有些企业却利用应收账款放贷,将利息收入转入“小金库”,并称为企业间拆借资金。
如企业将收回的还款,直接转借给其他单位,并将取得的利息收入转入“小金库”。当企业收到外单位还欠款时,不汇银行日记账,同时签发相同金额的转账支票,有偿转借给另一个单位,对付出银行存款也不计银行日记账,将两笔业务合并记作:
借:应收账款--乙
贷:应收账款--甲
收取利息后不记收入,转入“小金库”。
4、防止虚列应收账款,虚增销售收入:
企业为了体现经营业绩,或为了完成承包任务,就会利用年底结账时,人为地虚列销售收入、挂往来账、虚增利润。待下一年初,再用红字将此笔虚列的往来账冲掉。如审计人员在审阅某企业商品销售利润明细表时,发现该企业12月份毛利率比其他月份高出几倍,通过详细审查,发现该企业的一笔销售收入未结转成本,且对应的应收账款账户名经函证查无此单位,经查问财务人员,才知是企业领导人为完成承包任务而在年底虚增的一笔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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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检法律是基础知识考试的常见内容,那么你对法律基础知识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湖南法检法律基础知识真题及答案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1、关于刑法的基本原则,以下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A、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在量刑时既要考虑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要考虑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
B、罪刑法定原则要求严格解释刑法,因此可以随意对刑法进行限制解释
C、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法必须是成文法,因此国务院制定的规章也可以成为刑法的渊源
D、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罪与刑必须事先由法律明文规定,因此新法一律不能溯及既往
2、关于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解释,以下说法正确的是:B
A、罪刑法定原则禁止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但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B、罪刑法定原则禁止适用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但不禁止适用有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
C、司法解释与立法解释相抵触时,应适用新解释优于旧解释的原则
D、立法解释是由立法机关作出的解释,既然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可以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论处,那么,立法解释也可以规定“携带凶器盗窃的,以抢劫罪论处”
3、关于刑事管辖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B
A、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不可能适用中国刑法
B、外国人乙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公民犯罪的,按照中国刑法的规定,该罪的最低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可能适用中国刑法
C、外国人甲在国外教唆中国人陈某到中国拐卖儿童,陈某独自来中国拐卖儿童,后甲来中国旅游,中国司法机关对仅仅实施了教唆行为的甲没有刑事管辖权
D、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实施的犯罪行为,按照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不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4、甲因琐事与乙发生争执,向乙的胸部猛推一把,导致乙心脏病发作,救治无效而死亡。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A、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B、如果甲不能预见到乙患有心脏病,则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C、无论甲能否预见到乙患有心脏病,对于乙的死亡都要承担刑事责任
D、无论甲能否预见到乙患有心脏病,对于乙的死亡都不承担刑事责任
5、以下关于犯罪主体的各种说法,正确的是:A
A、甲(15周岁)参与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团伙,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导致被运
送人10人死亡,甲不构成犯罪
B、乙(不满16周岁)携带自制火药枪进行抢夺,但未使用该凶器的,也构成抢夺罪
C、丙(15周岁)明知破坏水库大坝会导致多人死亡,仍然实施决水行为,引起3人死亡的,不应当构成犯罪
D、丁(不满15周岁)数次教唆他人制造、走私和贩卖毒品,但不构成犯罪
6、关于单位犯罪,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C
A、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B、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C、对于单位犯罪,原则上除了处罚单位本身,还要处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即对单位犯罪一律实行双罚制。
D、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7、关于罪过,以下说法正确的是:C
A、甲在某农民家里盗窃,看到柜子里放有一把手枪(农民的儿子是武警),但他不认识该枪的具体型号。他仍然窃得该枪。由于甲不认识枪支的具体型号,所以不构成盗窃枪支罪
B、乙在盗窃时发生认识错误,误把枪支当炸药盗回,乙构成犯罪未遂
C、丙丢失枪支后3天才发现,他立即上报。但是,盗枪者已经用该枪杀死一人。丙不构成丢失枪支不报罪
D、丁受雇替王某杀死李某。由于对李某不熟悉,他误将吴某当做李某杀害。由于丁没有杀死想要杀死的人,因此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8、甲、乙共谋后,共同瞄准被害人丙开枪,试图杀害丙,但均未打中被害人。与此同时,丁对丙有仇,但与甲、乙素不相识的丁在另一侧对准丙开枪,丙死亡。对本案的处理结论,正确的是:D
A、甲、乙均无罪,因为死亡结果和他们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B、甲、乙、丙同时对死亡结果负责,均是故意杀人罪
C、甲、乙、丙三人虽无共谋,但成立共犯
D、甲、乙、丙无须同时对死亡结果负责,但均是故意杀人罪
9、母亲甲(擅长游泳)带儿子外出游泳,发现自己一直很讨厌的儿子(8岁)被卷入漩涡中,以为自己不救助儿子,法律也不会追究自己,即离开现场,儿子很快死亡,对于本案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C
A、由于儿子被卷入漩涡不是甲造成的,甲没有犯罪故意
B、甲有法律认识错误,所以无罪
C、甲存在间接故意
D、甲没有认识错误
10、 甲本想伤害乙,但在黑暗中,甲误将丙当成乙,而对丙使用了暴力,丙当场身受重伤,流血不止。甲发现是丙后,没有对丙进行救治,反而将丙大骂一通后离开现场。丙因失血过多而死亡。对甲的行为,说法正确的是:B
A、按过失伤害致人死亡罪处理
B、按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处理
C、以故意伤害罪(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
D、甲没有救治丙的行为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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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是企业为达到一定的目标,按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资金筹集、资金使用、资金回收、盈利分配等财务活动进行的直接管理,它是企业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财务管理重要知识点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企业财务管理的任务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参与企业的筹资决策
财务管理的核心是适时、适量、适度地筹集和运用资金,实现企业经营目标。
财务管理部门必须通过经营过程中资金需求的预测和计划的编制,参与企业的筹资决策,从各方面合理地筹集足够的资金,满足企业生产经营对资金的需要。在进行筹资决策时,必须对各种筹资方式、筹资规模和时间、资金结构和筹资成本等因素加以比较和选择。
具体来说:
(1)要保持负债筹资与资本筹资之间的合理比例。
(2)要保持长期资金与短期资金的合理比例。
(3)保证筹资规模的方式要配合筹资的用途,要保持赍金筹集与资金需求的平衡。
(4)保证所筹资金适时到位。
(5)在保证满足资金需要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筹资成本。
(6)要合理考虑筹资渠道的多元化,尽可能地降低筹资风险。
(二)合理配置资金
企业的财务管理者要合理调度资金,实现资金在各环节的协调平衡。要统一规划企业的长短期投资,分析投资项目的性质和可行性程度,合理确定企业的投资方向和投资规模,根据宏观经济发展形势和企业的总体发展战略,以及企业的资金状况,制定长短期投资计划,确定投资对象和投资金额。
(三)降低经营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企业的财务管理部门要注重加强日常资金管理,充分降低经营成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具体来说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保持现金的收支平衡。
(2)及时处理企业的临时闲置资金。
(3)加强对存货、应收账款的管理,提高企业资金的周转速度。
(4)提高生产效率,降低消耗,节约各项费用开支。
(四)合理分配所得
在分配企业的收益所得时,必须坚持按劳分配与按权益分配的有机统一,这是正确处理企业劳动投入者即生产经营者与资金投入者包括国家、股东、债权人之间财产利益关系的根本保证。
(五)完善经济责任制,实行财务监督
企业可以进行统一规划,分环节、分部门地下达责任指标进行合理控制。
具体要求如下:
(1)制定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合理规定费用的开支标准。
(2)根据各项收入、成本和费用的预测,编制具体的、用以控制和评价经营效益和职责的计划。
(3)设置财务管理机构,配备财务管理人员,对各项收支进行严格的审查。
(4)建立健全内部考核和奖惩制度,对有关的责任部门和人员委以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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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考试作为公职人员职业准入的重要内容。那么你对公职人员法律知识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公职人员法律知识考试试题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1.《民法通则》根据公民的( )状态把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
A.年龄 B.权利
C.家庭 D.精神
答案:AD
2.经济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是指在经济合同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 )对经济合同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删除、补充;或解除双方由合同所确定的经济法律关系,终止履行经济合同。
A.由一方当事人提出,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 B.由双方当事人提出,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
C.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 D.按法律规定
答案:ABD
3.债可因下列事实而发生( )。
A.拾得遗物 B.借贷
C.未受委托管理他人事物 D.某人死亡且留有遗产
答案:ABC
4.诉讼时效属于( )。
A.消灭程序意义上的诉权 B.消灭实体权利
C.消灭时效 D.起诉时效
答案:C
5.我国民法是调整( )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A.特殊主体 B.一般主体
C.平等主体 D.财产主体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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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内容作为初中思想品德课教学内容的一部分,对于在学生中普及法律知识有很大的帮助,那么你对初中法律知识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初中法律知识竞赛题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一、判断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二、单选题 1、B 2、B 3、A 4、B 5、B 6、C 7、B 8、B 9、A 10、A 11、A 12、C 13、B 14、C 15、B 16、B 17、A 18、B 19、A 20、B 21、A 22、B 23、B 24、A 25、C 26、A 27、D 28、B 29、C 30、B 31、C 32、B 33、C 34、A 35、C 36、B 37、C 38、B 39、B 40、D 41、C 42、C 43、A 44、C 45、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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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乐理作为音乐教育中一门重要的基础学科,对其学习程度的深浅直接关系到学生的音乐基础知识是否扎实,以及是否具备了继续学习音乐的资格。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的基本乐理知识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①音的高低②音的强弱③音的长短④音色
⑴音有高低、强弱、长短、音色四种主要性质,在音乐表现中非常重要,其中以音的高低和长短最为重要。不知道您是否有这样的体会:对于一首歌,不管您人声演唱还是乐器演奏,唱的声音是小是大,也不管您演唱或演奏时用什么调,音的强弱及音色有了变化,但这支歌的旋律依旧。可是,如果这首歌的音高或音的长短有改变的话,则音乐的感受就会受到严重的影响。可见,对一段旋律来说,音高和音长短的重要性。
⑵音的高低决定于物体在一定时间的振动次数(频率)。振动次数越多,音越高;振动次数越少,音越低。音的强弱决定于振幅(声音波形的振动幅度)的大小。振幅越大,音越强;反之,振幅越小,音越弱。音的长短决定于音的延续时间的不同。音的延续时间越长,音越长;音的延续时间越短,音越短。而音色由发音体的性质、形状及泛音的多少等多种因素决定。
⑶那什么是音色呢?音色是指音的感觉特性,是音乐中极为吸引人、能直接触动感官的重要表现手段。发音体的振动是由多种谐音组成的,其中有基音和泛音,泛音的多少及泛音之间的相对强度决定了特定的音色。人们区分音色的能力是天生的,音色分为人声音色和器乐音色。人声的音色有高、中、低音,并且有男女之分;器乐音色中主要分弦乐器和管乐器,各种打击乐器的音色也是各不相同的。
分类
即乐音、噪音之间的区别。根据音振动状态的规则与不规则,音被分为乐音与噪音两类。音乐中使用的主要是乐音,但噪音在是音乐表现中必不可少。如架子鼓发出的声响就是一种噪音,不过,这种噪音有一定的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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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对于国家的发展都至关重要,养青少年法律意识,提高青少年的法律素养是非常必要的,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青少年法律基础知识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四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
(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五条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年成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年成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根据需要,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及其他有关的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p#副标题#e#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八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年成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第九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年成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前款所列行为,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照民法通则第十六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
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十六条 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
第十七条 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工读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工读学校应当对其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工读学校的教职员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第十九条 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二十条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
第二十二条 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
第二十三条 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有关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科学家、艺术家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出版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国家给予扶持。
第二十五条 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
第二十六条 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得有害于儿童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十七条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
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二十九条 对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负责交送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暂时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容抚养。
第三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的个人隐私。
第三十一条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
第三十二条 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预防疾病工作。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托幼事业,努力办好托儿所、幼儿园,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提倡和支持举办家庭托儿所。
第三十四条 卫生部门应当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对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和训练幼儿园、托儿所的保教人员,加强对他们的政治思想和业务教育。
第三十六条 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对有特殊天赋或者有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国家、社会、家庭和学校应当为他们的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第三十七条 未成年人已经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技术培训,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第五章 司法保护
第三十八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三十九条 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少年犯管教所,应当尊重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审前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羁押的成年人分别看管。
对经人民法院判决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服刑的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
第四十二条 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年成人的资料。
第四十三条 家庭和学校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配合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所在的少年犯管教所等单位,共同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第四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离婚双方因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当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监护人有权要求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七条 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其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执照。
第五十条 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第五十一条 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五十二条 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虐待未成年的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工作人员违反监管法规,对被监管的未成年人实行体罚虐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溺婴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校舍有倒塌的危险而不采取措施,致使校舍倒塌,造成伤亡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引诱、教唆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卖淫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依照本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法制定有关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六条 本法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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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农村的法律、法规很多,法律如《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土地承包法》等,那么你对农村法律知识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农村法律基础知识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十一、劳动争议的解决
因签订、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关于民间借贷
(1)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2)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借款数返还并计算利息。
(3)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对债务的履行没有保证意思表示的,不承担保证责任。
(4)有保证人的借贷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有清偿能力的,由债务人承担责任;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或者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十三、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
修订后的婚姻法增设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规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二)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三)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利益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十四、夫妻共同财产、个人所有财产和约定财产
修改后的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个人特有财产和约定财产制作出具体规定:
1.共同财产,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共同所有的财产。
2.个人所有财产,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3.约定财产,规定:(1)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共同所有、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婚姻法关于共同财产制或个人财产制的规定。(2)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3)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4)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十五、遗产
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遗产必须符合三个特征:第一,必须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第二,必须是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第三,必须是合法财产。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成为遗产。遗产包括以下几项:
(l)公民的合法收入。如,工资、奖金、存款利息、从事合法经营的收入、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
(2)公民的房屋、储蓄、生活用品。
(3)公民的树木、牲畜和家禽。树木,主要指公民在宅基地上自种的树木和自留山上种的树木。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公民的文物一般指公民自己收藏的书画、古玩、艺术品等。如果上述文物之中有特别珍贵的文物,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5)法律允许公民个人所有的生产资料。如农村承包专业户的汽车、拖拉机、加工机具等。城市个体经营者、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内地投资所拥有的各类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即基于公民的著作被出版而获得的稿费、奖金,或者因发明被利用而取得的专利转让费和专利使用费等。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如公民的国库券、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复员、转业军人的复员费、转业费,公民的离退休金、养老金等。
十六、法定继承的顺序
法定继承,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父母、子女。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继承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十七、仲裁
仲裁制度是指民(商)事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选定的第三者根据一定程序规则和公正原则作出裁决,并有义务履行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
仲裁通常为行业性的民间活动,是一种私行为,即私人裁判行为,而非国家裁判行为,它与和解、调解、诉讼并列为解决民(商)事争议的方式。但仲裁依法受国家监督,国家通过法院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程序的制定以及仲裁裁决的执行和遇有当事人不自愿执行的情况时可按照审判地法律所规定的范围进行干预。因此,仲裁活动具有司法性,是中国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十八、证据
《民诉法》第63条规定了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由当事人提交的,主要有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
十九、管辖
管辖是人民法院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确定应由何级、何地法院受理的法律制度,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按照《民诉法》第29条的规定,因侵权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按照《民诉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经济纠纷案件大都涉及合同)。
二十、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就是简化了的普通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在起诉方式、传唤方式以及开庭审理等方面比普通程序更简便易行,极大地方便了当事人进行诉讼。同时,快速、及时审结案件,可以减少当事人的讼累,提高办案效率,节省诉讼成本,并为人民法院集中力量审理好复杂、重大的民事案件腾出必要的时间和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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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童谣会激发起孩子们的法律意识,是孩子们的生活有了法律的保障,那么你对关于法律童谣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关于法律知识的童谣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如何应对敲诈勒索和抢劫
反抗法:寻找薄弱,功其不备
感召法:通之以理,晓之以法
周旋法:佯装服从,伺机脱逃
耍赖法:嚎叫喊哭,引起旁观
呼叫法:呼喊救命,以求援助
认亲法:碰到大人,佯装亲戚
放线法:佯装害怕,迷惑对方
抛物法:扔掉物品,引开视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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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力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面对农村法律知识缺失的现状,如何重塑广大农民的法律知识是不能回避的问题。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农村实用法律知识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1、如何推选村民小组长?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
2、征收耕地如何补偿?
《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以下几部分:
(一)、土地补偿费;
(二)、安置补助费;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五、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是如何定的?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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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法律知识宣传_法律
对于所有人来说,学习法律知识都具有其重要性 -- 无论您是专业律师、商人还是普通成年人。这里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敲诈勒索法律知识宣传,方便大家学习了解,希望对您有帮助!
1. 遇事就请个律师吧,不要过分相信自己有什么关系等等。
2. 法律上不存在骗婚的说法,假设路人甲声称自己身价巨万,某女结婚后发现路人甲其实一文不名,以其欺骗为由要求离婚或申请撤销婚姻或婚姻无效,均不被支持。
3. 18岁就可以判死刑了。
4. 在酒桌上,别人不胜酒力你仍然力劝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你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实用法律知识提示:必须是正在发生的案件才能无限防卫!
5. 走在大街上,你看见有人瞅你的眼神不对,你一拳将其打翻在地,那不算正当防卫。
6. 拉电网防贼不算正当防卫,出了问题算故意杀人。
7. 公布小偷身份是否侵犯其隐私?不,虽然对于小偷来说,他肯定不希望别人知道他的身份,但对公众来说知晓其身份是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道德的一部分。
8. 曝光小偷身份,是否侵犯其名誉权?不,因为小偷盗取他人财物,是被法律和道德所不允许的行为,小偷的社会评价降低是正当的——社会不可能允许出现“德高望重”的小偷。
9. 在我国,10岁以下的自然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你家的小孩用ipad购买很多钱的app,或者拨通电话开通某项业务,如果家长有充分证据,苹果和电信公司应当退还购买费用。因为10岁以下的儿童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其合同行为归于无效。
实用法律知识提示:无效不代表没损失,如果小孩子买的东西被消费或毁损,你们还得赔偿。所以,还是管好孩子和支付密码吧!
10. 进行离婚登记即为真离婚,如以假离婚时未公平分割财产为由起诉,很难得到法院支持。最常见的就是,为了买房夫妻双方进行所谓假离婚,不动产转移至一人名下,后来这方假戏真做抛弃另一方。
11. 安乐死是非法的,如果有人说“你把我杀了吧”然后你就把人家杀了,你是要负责任的,如果有人说“你把我手砍了吧”结果你把人家手砍了,你还是要负责任的,如果有人说“你扇我一巴掌”然后你扇了人家一巴掌,嗯,这个没关系,不过要是打得人家桃花满天开就另当别论
12. 如果有人说“这是我的劳斯莱斯,你去把它砸了吧”然后你去砸了人家的车,这个没有关系,当然,前提是劳斯莱斯确实是人家的,这说明,相比于人身健康,法律对于财产的保护就赋予了人们更多的自由。
13. 老婆在家威胁你要跳楼千万不要当没事,更不要因为不信而煽风点火,否则她真跳下去你要负责的。
14. 一栋楼上某户人家中丢了某个物件砸伤了人,除1楼外的高层都可能被判承担责任。除非,你能证明你当时家中空无一人等情形确认绝对不可能是你伤害的。
15. 父母包庇孩子犯罪不会被追究包庇罪。这里是包庇,不是教唆。
实用法律知识提示:这条别信的太真,我国刑法没规定父母包庇可以免责,只是一般情况下,不做得太过,出于人情考虑通常不追究父母而矣。
16. 要在一切你觉得可能出问题的时候保留证据,太重要了。
17. 签合同时一定要阅读并理解合同,包括其中的小字注解等一切信息,对合同中不确定或者持不同意见的条款应提出商榷,如不能达成一致可以拒绝签字。合同一旦签字,就具有法律效力,后来有了麻烦, “签字的时候没看合同”在任何情况下不能作为抗辩的理由。
18. 法律没有禁止的就是允许的行为。
19. 在证明一个人有罪之前,这个人就是无辜的。
20. 说某个人有罪是刑法上的说法,说某个人对某件事情承担法律责任则往往指民事责任。
21. 宪法是用来约束政府的,即约束政府不能践踏个人的基本权利,没有公民要遵守宪法一说。
22. 不是所有经签字盖章的文件、文件中的所有条款都具有法律效力;
23. 在办理比较重大的法律事务时,注意留存书面证据,有备而无患。
24. 要是你受到了身体上的伤害,一年过后才通过法院向伤害你的人提起赔偿,法院是不会支持你的。
实用法律知识提示:过了一年也不一定都时效,时效的认定没这么简单,当然,没必要去拿自己的权利测试时效,维权肯定是尽早为好。
25. 乘坐出租车,司机过失驾驶造成你受伤,你可以选择要求出租车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因为你和出租车公司之间是运输合同关系。
26. 你在转赠财产给受赠人之前,你可以随时反悔。但是,公证或因救灾、扶贫等道德义务的捐赠不得反悔。某地地震,某公司承诺捐款__元,后来没捐,可以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
27. 给别人借款只有借条证据未必足够,有对方收到款的凭证才安全,尤其是大额交付时。
28. 你与房东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到期前房东卖掉房屋要求你搬出,可以起诉要求补偿。
实用法律知识提示:其实你还可以要求不搬。点击房主和租客都该知道:房主卖房,承租人有权说的两句话!
29. 你在路上看见挂着“中国电信__营业厅”,进去办业务,里面的人员也称“我们是电信的”。结果发生一系列的`问题,打电话给电信客服,宣称不是电信自营营业厅而是授权营业厅,电信不承担责任的话,可以起诉中国电信。
30. 合同里写了交定金多少多少,但是你可以不交,因定金合同为实践合同,不交钱即不生效。
31. 还在担心借车给朋友以后发生车祸,自己担不担责的可以放心。如果你不是明知对方无证、醉酒等有过错的情况下出借机动车,那么责任由驾驶者承担。
实用法律知识提示:没那简单,你的车还得别有问题等等,这事儿风险还是不小的,能不借还是别随便出借。
32. 出于好意,让朋友或同事搭你的顺风车,一旦在路上出了什么小事故涉及到人身安全,你朋友同事可以告你让你赔偿的!
33. 要是你没证据证明有人因为挑逗激怒你的宠物咬伤了他,那你就乖乖承担医药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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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问题在我国死灰复燃并有发展趋势,已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我们老百姓也应该对毒品知识有所了解。今天小编就与大家分享禁毒法律知识,仅供大家参考!
毒品犯罪是指违反国家和国际有关禁毒法律、法规,破坏毒品管制活动,应该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规定:毒品犯罪是指非法生产、制造、提练、配制、兜售、分销、出售、交售、经纪、发送、过境发送、运输、进口或出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种植毒品原植物以及进行上述活动的预备行为和与之相关的危害行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三)《麻醉药品管理办法》
(四)《精神药品管理办法》
(五)《全国人大会关于禁毒的决定》
(六)《强制戒毒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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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试题中法律、应用文写作、科技基础、公民道德建设、时事政治各部分所占比例约为30%、25%、25%、10%、10%。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公共基础知识知识点汇总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这一部分测试应试者对国内和当今世界的科技动态和科技信息的常识性了解情况。测试内容包括信息科学技术、生物技术、能源科学技术、空间技术、农业高科技技术的基本特点、作用及发展趋势。应试者应当了解上述新科学技术的核心研究内容与特点、对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地位和作用、领域内的重大科技成果、发展趋势。
第四部分 公民道德建设
1、公民道德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方针;
2、公民道德建设的核心;
3、公民道德建设的基本道德规范;
4、公民道德建设的原则;
5、公民道德建设的内容和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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